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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大众参赛选手认证办法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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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体联盟体育管理中心 电子竞技大众参赛选手认证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电子竞技大众参赛选手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竞技项目和参加全国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大众个人。 第三条 电子竞技大众参赛选手(以下简称参赛选手)的认证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体联盟体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体联盟)负责全国电子竞技大众参赛选手认证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参赛选手认证 第五条 参赛选手可以以个人形式参加电子竞技赛事,未经认证的参赛选手不得报名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参赛选手可在中体联盟官网申报认证。 第七条 参赛选手在申请认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子竞技参赛选手认证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 第八条 参赛选手不得重复认证参赛选手资格。 第九条 电子参赛选手证是参赛选手认证的凭证,用于确定参赛选手的参赛资格和记录参赛选手的成绩。参赛选手证由中体联盟体育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参赛选手的年度认证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参赛选手在申请认证和年度认证时,应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否则将有权取消参赛选手当年的认证资格。 第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认证和被取消认证资格的参赛选手将无权参加下一年度中体联盟体育管理中心组织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三条 参赛选手的认证费用按照150元/人/年收取,如需额外获得实体证书,则需另加30元证书制作工本费(不含邮寄费)。 第三章 电竞队伍认证和代表参赛选手认证 第十四条 具有5名以上(含5名)认证参赛选手的队伍可获得认证资格,可向中体联盟申请认证。 第十五条 电竞队伍申请认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竞技队伍认证申请表; (二)领队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认证参赛选手名册; (四)参赛选手与电竞队伍签署的协议。 第十六条 未经认证的电竞队伍不得以电竞队伍名义报名参加经中体联盟认证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七条 电竞队伍不得使用未经认证的参赛选手代表报名参赛。 第十八条 电竞队伍参赛选手的增加与注销。电竞队伍聘用新的参赛选手或注销参赛选手,须在与参赛选手签订协议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到官网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前,新聘用的参赛选手无资格代表电竞队伍参赛。 第十九条 电竞队伍年度认证审核。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电竞队伍申报年度认证审核的期限。 第二十条 电竞队伍在申报认证和年度认证审核时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否则中体联盟将有权取消电竞队伍的认证资格。 第二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认证审核或被取消认证资格的电竞队伍将无权报名参加下一年度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二十二条 认证电竞队伍每年度至少参加3次以上(含3次)列入本年度且经批准的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赛事,否则不予进行下一年度的认证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电竞队伍在册参赛选手由电竞队伍统一办理参赛选手的年度认证。电竞队伍未能为参赛选手办理参赛选手认证,参赛选手有权放弃电竞队伍代表权,并可向中体联盟申诉,自行办理参赛选手认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电竞队伍在册参赛选手未经中体联盟批准和电竞队伍同意,不得代表其他电竞队伍或组织报名参加已认证的赛事。 第二十五条 如参赛选手与电竞队伍解除协议,导致电竞队伍不足5名认证参赛选手,则可由电竞队伍在解约之日起的6个月内选聘参赛选手,逾期电竞队伍将失去当年参加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电竞队伍认证费用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电竞队伍注销。如电竞队伍法人注销,应向中体联盟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体联盟须于每年3月前将上一年度电竞队伍认证、年审、变更、注销等信息汇总,报至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等级标准与称号 第二十九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一级选手、二级选手、三级选手、大众选手。 第三十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参赛选手在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一)一级选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选手称号: 1、全国性比赛年终总排名中前十六名的选手; 2、在国际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选手; (二)二级选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选手称号: 1、全国性比赛中年终总排名中排名前十六名至三十二名的选手; 2、在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各系统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选手; (三)三级选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选手称号: 1、在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各系统比赛中,获得前十六名至三十二名的选手; 2、在地(市)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选手; (四)大众选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大众选手称号: 凡在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各系统比赛中,报名参加过正式比赛的选手。 第三十二条 参赛选手在取得成绩12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材料包括《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中体联盟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者。 第三十五条 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中体联盟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电子竞技运动员姓名、性别、电子竞技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第三十七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参赛选手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三十八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中体联盟统一设计、印制,提供在线查询。 第三十九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中体联盟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参赛选手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他单位及学生认证 第四十条 中体联盟体育管理中心高校电竞工作委员会及各省级高校电竞工作委员会认可的高校电竞社团等具有组织资格的群体可申请电竞队伍认证和代表参赛选手资格的认证。 第四十一条 以上群体认证办法参照本办法中电竞队伍认证和代表参赛选手认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入校后可自行选择认证形式和认证单位,既可以个人名义认证,也可继续留在原认证单位或代表学校进行认证。但每认证年不能代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参加比赛(隶属权发生变化除外)。 第六章 外籍参赛选手认证 第四十三条 外籍参赛选手、电竞队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通过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单位进行认证,不得独自报名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四十四条 对外籍参赛选手、电竞队伍的引进,可先签署拟订意向书,并向全国体总秘书处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外籍参赛选手在中国境内参加电子竞技赛事,应遵守我国法律及全国体总秘书处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参赛选手交流 第四十六条 参赛选手交流须由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和参赛选手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并持交流协议到中体联盟官网办理交流认证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参赛选手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或中体联盟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八章 参 赛 第四十八条 认证参赛选手和单位赴境外参赛须向中体联盟申报。 第四十九条 认证参赛选手和单位在参加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时,应严格遵守《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体育道德风尚,公平、公正参赛。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的参赛选手、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罚款、停赛、取消认证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触犯刑法的参赛选手,其认证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体联盟体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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